日前,记者从全市工会经费征缴暨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工作部署会上获悉,我市继续实施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起2024年12月31日止。
根据相关规定,对全年应上缴县以上地方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即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全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少于 125 万元)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由财政保障基本支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将享受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法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提取工会经费,其中的40%部分为向上级工会缴纳的工会经费,即上缴工会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x2%x40%。对全年足额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我市将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税务部门于次年1月初前向同级总工会提供本年度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征收入库清册,同级工会审核确定返还名单,并于 1 月底前全额返还。(全媒体记者 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