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公告
2011-11-03 18:45:32 来源:张家界市党政门户网 作者: 阅读:
(四)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
房屋补偿决定确定的自行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四十四条 征收依法代管的房屋,应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代管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六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帐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核实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的,补偿决定不包括装饰装修的价值;在按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做勘察记录,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之后补偿。
第四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和国土使用权注销手续。
公安、教育、民政、计生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低保关系变更和计划生育关系迁移等手续。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到户的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统一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第五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作出决算。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决算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市财政部门审核土地成本依据。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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