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公告
2011-11-03 18:45:32 来源:张家界市党政门户网 作者: 阅读: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构筑物、附属设施等价值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建筑,由规划、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房地产登记薄、房屋所有权证、航拍图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规划、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历史性建房或罚款补证的房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须缴纳的罚款、税费由市、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拨付征收补偿费用时一并计算代扣,全额上缴市、县财政,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主体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或申请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非居住用房的征收补偿方式,一般由征收部门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方式可在具体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其调换的房屋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或征收部门收购的商品房;二是由人民政府集中统一修建或委托开发商代建的调换房。
由人民政府集中统一修建或者委托开发商代建的调换房,实行政府限价,其面积、户型、价格在土地出让时予以明确。
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水电上户由征收部门办理,其费用预先列入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
产权调换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有关规定缴存。
被征收人通过产权调换取得的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同等范围内的,产权登记时按非交易性转移登记免税。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类型分类,按比例调换,其比例标准为:
(一)被征收房屋按不同的结构进行分类:框架结构的住房为一类;砖混结构住房为二类;砖木结构住房为三类;木结构住房为四类。
(二)住房调换面积的比例,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分别为:一类住宅调换多层住宅为1:1.05,调换小高层住宅为1:1.02;二类住宅调换多层住宅为1:1,调换小高层住宅为:1:0.95;三类住宅调换多层住宅为1:0.9,调换小高层住宅为1:0.85;四类住宅调换多层住宅为1:0.85,调换小高层住宅为1:0.8。
返回栏目[责任编辑:张家界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