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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公告

2011-11-03 18:45:32  来源:张家界市党政门户网  作者: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助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二)协助编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项目补偿资金概算;
(三)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
(四)协助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
(五)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住建、房管、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步骤、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等详细情况、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补偿方式和标准、产权调换房的情况、征收签约期限等。
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及时公布。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概算。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概算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归集和拨付征收补偿各项费用。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在市征收部门设立专户的银行对应设立专户,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具体支付事宜,并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屋征收部门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已经维稳部门备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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