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公告
2011-11-03 18:45:32 来源:张家界市党政门户网 作者: 阅读:
(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已按房屋征收部门的要求,存入市、县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根据征求和听证的意见修改完善,并作出了征收补偿资金概算。区人民政府作征收主体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已将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概算和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由作为征收主体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市区范围内被征收人超过300户或者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由作为征收主体的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县辖范围内被征收人超过200户或者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低于上述户数和面积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被征收人推荐信誉好、实力强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全体被征收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县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信代表等以公开抽签形式确定评估机构,并邀请公证机关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作出评估,在作出评估结果报告时应当说明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房屋征收部门要组织区房屋征收部门和项目业主等单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分类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方能进行分户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分户评估结果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加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房屋征收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二)协助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组织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
(四)组织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依法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
(五)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房屋拆除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拆除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承担全部责任;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拆除施工单位必须为拆除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拆除施工单位。拆除费用概算超过100万元的(含100万元),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拆除施工单位。
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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