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6月21日讯近(通讯员 覃辉云)近日,由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的执法队,根据县公安局提供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了一起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的案件。
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位于慈利县零阳街道零阳中路某街二楼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个体经营业主汪某某具有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
经立案调查,个体经营业主汪某某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生活美容、文身服务等经营活动。在从业期间未在经营场所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没有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汪某某自2024年3月21日以来,明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但在未仔细审查、辨认消费者年龄的情形下,仍然基于商业利益为某未成年人先后提供了6次文身服务,共收取文身服务费2471元。
个体经营业主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已构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全面收集并锁定关键证据,依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鉴于个体经营业主汪某某的积极认错态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71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文身严重损害他们身心健康,且给入学、参军、就业和生活等各方面带来影响。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6月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中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案的查处在辖区为文身经营者敲响了一记警钟,提醒他们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合法经营理念,压实主体责任,深化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意识。同时,呼吁广大家长也要从严家教,在日常生活中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当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或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凡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应及时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