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记者从市公共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获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召开价格论证会,并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对该公司《关于要求核定市城区(含武陵源区)新能源公交夏季票价的请示》作出《关于核定市城区新能源公交夏季票价的批复》(张发改价调〔2017〕99号)。
批复内容如下:
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核定市城区新能源公交夏季票价的批复
张发改价调〔2017〕99号
市公共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市城区(含武陵源区)新能源公交夏季票价的请示》收悉。经召开价格论证会并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缓解你公司运营成本的压力,促进公交事业发展,更好保障消费者利益,同意你公司市城区(含武陵源区)新能源公交车执行夏季票价。
二、票价标准。市城区新能源公交车(永定城区1、2、3、4、5、6、7、8、10、13路,武陵源城区1、2、3、5路),夏季时段,即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统一执行夏季票价2元/人次。其他普通公交(永定城区9、11、12路,武陵源城区4路)仍执行基本票价1元,实行分段计价,不得收取空调费。车内夏季气温高于26°C,开放冷空调;冬季气温低于10°C,开放车内暖气或热空调。其他事宜仍按《关于明确新能源公共汽车票价的通知》(张发改价调〔2015〕246号)文件执行。
三、执行日期。自5月1日之日起执行。《关于市中心城区新能源公交夏季收取空调费的批复》(张发改价调〔2016〕219号)同时废止。
四、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落实相关公交票价优惠政策,并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