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4项之规定情形,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已被系统公告牌证作废。现对519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予以公告,请车辆所有人到车管所依法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