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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的通报

2019-03-13 17:12:17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委  作者: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家界市消费者委员会

    关于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的

    通    报

     

    各新闻单位:

    2018年,全市各级消费维权职能部门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依法查办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一定的社会威慑,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消费维权意识,经广泛征集评选,现将全市2018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5.2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特大网络案

    办案单位:张家界市公安局

    案情简介:2017年3月,原市食药监局检查发现某大药房销售的“同乐玛卡脑”咖啡产品包装标示内容可疑,遂将此产品扣押送检,检出该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他达拉非”,根据有关规定应认定其为有毒有害食品。经公安机关一年多时间的侦查,该案成功侦破,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0余人,捣毁生产、加工、销售窝点12个。涉案产品主要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涉及11个省市,涉案金额上亿元,被列为全国性重特大案件,案件的侦破得到了公安部的通电表扬。

    案件二:肖某擅自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办案单位:原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情简介:当事人为了招揽生意,在互联网开设网站并引用未取得的“中国最受消费者信赖的百家美容整形医院”等荣誉图片,虚拟肖某中华医学学会常任理事身份,宣称“张家界吸脂减肥最好的方法”、“300余项技术发明专利”等,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该违法行为是处理消费者吴某投诉而查获,经调解,当事人退还消费者10000元(共消费11600元),鉴于当事人主动关停违法网站,并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2018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三:李某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案

    办案单位: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定分局   

    案情简介:2018年1月,当事人租赁张家某超市场地,从事珠宝首饰经营,为招徕生意,当事人在柜台附近向过往的群众发放赠品券,摆放在柜台上的《公告栏》载明共设两个奖项,即“谢谢惠顾”和“2000元代金券”,得到“2000元代金券”可抵扣所购珠宝首饰标价额2000元,代金券2000元的中奖率为5%。据查,实际上当事人给消费者发放的只有一种“2000元代金券”的赠品券,代金券2000元的中奖率是100%,截至2018年5月,当事人共使用了“2000元代金券”的赠品券400余张,营业收入计6476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2.罚款5万元。

    案例四:武陵源某旅游商品销售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办案单位:原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

    案情简介:当事人的员工刘某、李某在向游客推销商品的过程中,以暗示、诱导的方法虚构刘某是老板女儿,以给客人最低折扣的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更多的商品,从而达到获取更多销售提成的目的。其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采用雇佣他人的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欺诈行为。2018年4月,湖南电视台公共频道“帮女郎在调查”栏目对上述行为予以曝光,武陵源区政府成立联合整治小组,组织开展了联合执法行动。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0元。

    案例五:张家界某旅游服务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办案单位:原张家界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委员会

    案情简介:当事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在2018年2月16日至3月13日期间,共招徕11批次36名旅游者,收取旅游团款3734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34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覃某处罚款5000元。帮助四批投诉旅客挽回经济损失约5500元。

    案例六:张家界市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办案单位:原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当事人使用的标识上海某制药公司生产、批号A16120602的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经监督抽验,检验结论为“有关物质”不符合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据查,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1136瓶,使用了1001瓶,另135瓶用于抽样检验,使用单价16.52元/瓶,获违法所得16536.52元,计货值金额18766.72元。2018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536.52元;2.处以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37533.44元。罚没款合计54069.96元。

    案例七:某商贸公司销售认证证书已撤销的取暖产品案

    办案单位:原张家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情简介:当事人销售给市城区某超市的标示为佛山市某电器公司生产、额定功率1200W、生产日期2016年的XS-06豪华型石英管红外线暖炉,于2013年11月26日通过认证,其认证证书2015年11月11日被认证机构撤销,属无证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非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并积极整改,2018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许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罚款20000元,同时责令停止销售并收回已销售的上述产品。

    案例八:王某、万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办案单位:张家界市烟草专卖局、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案情简介:根据多起消费者投诉举报,2018年市烟草专卖局与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联合破获王某、万某销售伪劣产品案。现场查获卷烟3280条,标值70.33万元,经抽样送湖南省烟草质量检测站检测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查实本案涉案人员18人,逮捕3人,涉案金额达119.11万元。

    案例九:张家界某物业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办案单位:原张家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永定分局

    案情简介:2017年7月,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张家界分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其管理的某小区在用的乘客电梯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编号TD-G201701115)提醒当事人做好维保后重新申请复检并要求停止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乘客电梯。2018年3月,执法部门检查发现上述不合格电梯仍在继续使用。当事人向用户提供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上述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案例十:桑植县某电器公司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案

    办案单位:桑植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28日接投诉,执法部门查证当事人销售的标注为中山市某电器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热水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热水器65台,销售了20台,给供应商退回了45台,获违法所得414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2018年3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47元;2.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4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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