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特定时间、区域禁火的通告
张政通〔2022〕3号
ZJJCR—2022—00006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全市特定时间、区域禁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市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禁火要求
(一)禁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1.烧田埂草、烧荒、焚烧垃圾、焚烧秸秆、烧草、烧灰积肥等用火行为;
2.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用火行为;
3.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4.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三早三到位”的森林防灭火要求,按照森林防灭火四级网格管理模式加强管控,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确保辖区森林安全。
(三)禁火期内,禁止在禁火区域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炼山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用火申请,由乡镇(街道)和区县林业局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定。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好扑火工具,组织足够人力看守火场,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四)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同时,要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尤其要在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并派专人严防严守。
(五)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责任追究
(一)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五、市森林火警电话
0744—8880119。
六、本通告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