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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身亡,女婿外孙私分90万赔偿款

耄耋老太将4名亲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共同支付老人18.3万元

2023-10-27 10:44:49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2021年,邵阳老太隆某的女儿胡某不幸车祸身亡,女婿和3名外孙子女以担心老人身体为由,隐瞒了消息。当隆老太得知此事时,已经有人代替她签名,由女婿和外孙子女领取了共计90万元的赔偿款。

      老人想要回自己的那份赔偿款时,女婿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隆老太将4人起诉到法院。10月25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该案,法院判决4名被告支付老人18.3万元。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刘毓娴

      耄耋老太状告女婿和外孙子女

      今年87岁的隆老太怎么也没想到,在经历丧女之痛后,还要与几名外孙子女对簿公堂。

      2021年6月,隆老太的女儿胡某因车祸不幸身亡。事发后,女婿秦某及三个外孙子女称,考虑到隆老太年龄、健康等因素,一直未将噩耗告知老人。

      不幸发生后,秦某等4人与肇事司机签订了《交通事故民事和解协议书》,获得司机赔偿11.5万元。随后,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赔偿共计78.5万元,根据家属出具的《交通事故赔偿财产分割书》全部转入胡某大儿子小秦的账户。

      隆老太得知噩耗时,不但女儿的丧事早已办完,连赔偿款也到了外孙的账户。虽然协议书和分割书上都有老人的签名,但都不是她本人所写,而是外孙小秦代签。

      当老人询问起赔偿款一事,得到的答复更让她伤心。无奈之下,老人将女婿和3个外孙子女起诉至邵阳市大祥区法院。

      法院:近亲属均有权分割赔偿金

      庭审中,女婿秦某及三个外孙子女称,赔偿款中司机赔偿的11.5万元是基于他们作出的谅解所得,与隆老太无关;而胡某去世后办理丧事花费14万余元,应该扣除这部分再分配赔偿款;此外,胡某长期与丈夫、子女共同生活,4人应当多分赔偿款。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受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根据民法典,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因此,隆老太及秦某等人均是胡某的近亲属,均享有分割该赔偿金的权利。胡某的去世给隆老太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秦某等4人收到90万元的赔偿款后,拒绝支付隆老太相应赔偿款份额,有违法律义务,有悖社会公德。

      此外,秦某等4人未征询隆老太的同意即斥巨资办理胡某丧事,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14万元的丧葬费实际发生,且支出巨额丧葬费与我国反对铺张浪费、倡导文明节俭的价值导向不符,故关于从赔偿款中扣除丧葬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不幸发生时,隆老太已无劳动能力,依靠其子女扶养,是被扶养人,赔偿款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归隆老太单独所有。

      综上,法院判决秦某等4人共同支付隆老太赔偿款18.3万元。秦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邵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一种可继承、可按照死者意愿进行分配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及所受精神损害的赔偿,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属性,并以受害人死亡为前提,受害人未死亡即不会发生。

      因此,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但可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其请求赔偿权利人为受害人近亲属,所获赔偿应归受害人近亲属共有。

      注重亲情、伦理、孝道是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隆老太老年丧女已是人生之大不幸,女婿与外孙子女却假代其签名,不予分配赔偿款,于法于情实属不该。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作为晚辈,不仅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人,还应在精神上慰藉、关心老人,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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