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0月23日讯 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遏制教育乱收费现象……日前,《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下发。《通知》指出,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中小学、民办中小学,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收取费用均需在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需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时,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州或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平稳有序进行,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年。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物价指数涨幅。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书面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社会公开。
此外,民办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
■全媒体记者 杨斯涵 黄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