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5月27日讯 (通讯员 唐丽君 王婷)5月25日,慈利县人民法院首次采用调解方式,审结一起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据悉,这是该县首例调解结案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
2月12日,被告慈利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慈食药工质监处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原告河南某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至慈利县某摩托车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LZX200ZH-22的正三轮摩托车不合格数量为1台,货值金额为13130元。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在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自由裁量权幅度内,按接近3倍罚款3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所调查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处罚金额的合法性均无异议,请求考虑原告积极整改、经营不景气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慈利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向被告慈利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支付货值金额的2倍即26260元罚款。协议签订后,该公司表示将自觉履行罚款义务。
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生效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此前,仅规定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