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慈利法院刑事团队在县人民广场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2日20时许、4月5日23时许、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慈利县零阳镇某村某组的家中客厅里与付某某一起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
另查明,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2月5日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11月11日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与原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2013年5月24日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