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有效改善环境质量,助推慈利县生态文明建设,日前,慈利县公安局开展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清水蓝天”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不久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向慈利县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该局一举查处3起违法排放污染物案件,有力打击了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案件回顾
向某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污案
1月10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向某经营的废旧塑料颗粒制造厂在生产工程中产生的废水部分通过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坑循环利用,部分废水未经处理经过水沟直排放至河水中,造成河水污染。案件受理后移送至慈利县公安局旅游警察大队,5月9日,向某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3日处罚,并处罚金10万元。
岳某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污案
2月28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1至3月期间,岳某为节约成本,将矿井内污水的水渠渗透出的大量污水,经老污水排放口直排入河中。2月28日,岳某被慈利县环保局查处,后将案件移送至慈利县公安局旅游警察大队。4月24日,岳某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3日处罚,并处罚金11万元。
吴某、李某利用溶洞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2019年12月,经群众举报:有人利用溶洞倾倒污水污染环境。2020年1月,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受理后移交慈利县公安局旅游警察大队办理。经查,2019年7月,吴某、李某两人驾驶灌装车,分三次将公司生产含盐成分的50余吨污水,拖运至天然溶洞倾倒,造成周边溪水污染。4月23日,吴某、李某被分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3日、1日处罚,并共处罚金18万元。
以案说法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企业复工复产环保需注意:
1.思想松懈麻痹,污染设施操作人员还沉浸在节日氛围中,可能因操作不当导致超标排放的情况发生。
2.新员工陆续上岗,因岗前培训不到位,导致污染治理设施闲置的可能性增大。
3.盲目追求业绩“开门红”、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经营,给闲置多日的治理设施造成较大冲击,导致超标排放的情况发生。
来源丨慈利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