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5月23日讯 (通讯员 陈 瑶)近日,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对桑植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的涉案精神病人丁某强制医疗一案依法决定强制医疗。这是修改后刑诉法中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后,桑植检察机关首次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强制医疗案。
丁某出生于1968年,患有精神病20多年。2月23日中午,丁某见其侄女小丁(13岁)一人在家,就去牵侄女的手,遭到侄女的拒绝后,丁某便用木棒击打侄女头部,并将侄女从二楼推下一楼,而后继续用木柴、铁锤击打其头部至死,遂将尸体藏匿于其屋后的一天坑内。经鉴定,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月18日,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对丁某强制医疗的申请。
5月7日,桑植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丁某强制医疗。
案例解析: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桑植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丁某虽然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其具有不确定的社会危害性,随时都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照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丁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对其强制医疗,遂及时依法向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