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5月5日讯(通讯员 王敏)5月4日,为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首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新行政诉讼法首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明确对符合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老百姓打开“立案”大门,畅通“立案”渠道。新法首先扩大了受案范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尤其是将拆迁、社会保障等老百姓最迫切期待解决的争议纳入可诉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新法明确规定,法院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