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8月16日讯(通讯员 向约红 蔡晓玲 李鑫) 8月10日,桑植县廖家村镇派出所依法对窃电用户庹某某行政拘留7天,相关情况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据悉,2016年5月以来,国网桑植县供电公司廖家村供电所发现庹家寨台区线损居高不下,工作人员对该高损台区进行多次巡查后,发现辖区内苗寨居委会庹家寨组用户庹某某家,在供电支线电杆上私自搭火用电。为制止窃电行为,8月9日21时许,该所副所长张兴亮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前去做剪断电源接线处理,在剪断靠近用户侧接线时,不料庹某某从二楼猛力将石头砸向工作人员,致使张兴亮左侧面部受伤,满脸是血。
事发后,该所在将伤员送往当地卫生院治疗的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紧急出警。次日,桑植县电力执法大队、县电视台记者一行,会同廖家村镇派出所,对该窃电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用户将电表深埋在柴捆及杂物背后;该用户家的二楼安全围栏上,码满了直径约20厘米左右的卵石。在取得初步证据后,辖区派出所对该恶意伤人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对打人者进行控制。
自2014年10月开始,该村村民林某某(用户庹某某的母亲)以其低保被取消为由拒交电费。为此,该供电所将此情况反映给当地居委会,经协调为其恢复低保后,但该用户仍拒不缴纳电费。在经多次劝缴无果后,2015年4月,该所依法对其进行停电催费。今年7月,当巡查到该用户时,庹某某的家人从二楼扔下3颗石头恶意阻止,所幸现场工作人员处理及时,无一受伤。
目前,正值高温夏季用电高峰期,为保护国有资产,营造良好的用电环境,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将配合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检查力度,针对高损台区、电量变化异常用户等进行重点巡查,一经发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在此,该公司呼吁,窃电是违法行为,用电客户请勿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进行窃电。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