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2月24日讯 (通讯员 屈泽清 吴海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健康保障问题,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是国家减轻参保群众负担,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惠民政策。2月24日,自武陵源区医保局传来消息,近日起,该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费用报销审批程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以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权益。
每年的10月至12月,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处)劳保站办理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逾期不予办理。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退伍军人、市级统筹区内城镇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市级统筹区外城镇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出国务工返乡人员、户籍迁入人员等六类对象按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可作为特殊人群进行中途参保。参保登记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本区范围内乡镇(处)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全区城乡居民参保对象的全报销医院,原索溪镇参保居民在区人民医院住院,住院费用1000元以内享受全报销政策。
参保对象患病,持身份证(儿童凭户口簿)到全报销医院就诊,达到住院指征的,开具住院证明审批表,患者凭住院证明审批表到所属乡镇(处)劳保站审批盖章后,进行住院。住院治疗结束后,参保对象持住院医院开具的住院结算清单到所属乡镇(处)劳保站复核签字盖章后,再与住院医院进行住院结算;参保对象患病到市内其他定点医院就医,达到住院指征,入院时凭身份证(儿童凭户口簿)进行登记,住院治疗结束后,与住院医院进行住院费用结算。
经本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诊断,确需转诊到省级定点医院的,需由该医院开具转诊审批表,再送至区医保局监管股审批。治疗结束后,患者按省级定点医院标准,与住院医院结算费用。不履行转诊审批手续的不予结算;患者要求到非定点医院机构就医的,须由本人(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区医保局监管股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方可外住治疗。治疗结束后,费用自行垫付,再凭报销所需相关资料于本年度报账日(每月5—10日,20—25日)到区医保局按非定点医院标准进行审核报销。不履行转诊审批手续的不予结算。
急诊、抢救病人可不按常规转诊程序,直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或住院治疗,但需由其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至医保部门补办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急诊转诊的,可通过电话(0744—5614090)告知并备案,但报销前必补办转诊手续,治疗结束后,持相关资料,按定点或非定点医院标准进行结算报销。
本区户籍学生在外就读或本区户籍参保对象在外务工期间,住院治疗的需就读学校或务工单位开出证明,并且由家属在15个工作日在医保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治疗结束后,持相关资料按定点或非定点医院标准进行结算报销。不履行上述审批手续不予结算。
特殊病种参保病人则持参保凭证,既往病史资料(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二级以上医院门诊、检查报告原件),到所属乡镇(处)劳保站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