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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源区开展流浪犬专项治理行动 对流浪犬进行强制捕杀

2019-05-22 15:12:17  来源:  作者: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张家界新闻网5月22日讯 (通讯员 屈泽清) 5月22日,笔者从武陵源区公安分局获悉,即日起武陵源将对全区犬只饲养进行规范,并开展流浪犬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对全区范围内所有流浪犬、病犬由乡街道组织公安、城管、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基层组织、居民小区物业、大型综合体保安等力量强制捕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对在医疗机构、校园附近、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活动无人套索牵引、拴养的犬只,一律按流浪犬处理。对拒绝、阻碍捕杀流浪犬、病犬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全区范围内养犬家庭责任人基本情况,犬只种类、名称、大小、特征、数量、接种疫苗等情况逐一登记、拍照、建档。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犬只出生后满3个月时自觉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并挂二维码登计牌,每半年更新一次登记。逾期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禁止出售、食用、剥皮、储存、运输患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及其他动物。不按规定处置染疫犬只及其排泄物,染疫犬只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尸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禁止在机关、团体、医疗、教学、景区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大型综合体的办公区、服务区、住宿区以及本通告禁止携犬出户区域饲养犬只。用于教学、科研、医疗和其他公共利益的特种犬只除外。各乡街道、单位按照属地责任、主管责任落实宣传、教育、引导、制止、处置、报告等工作;公民个人饲养犬只只能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饲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对所有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养,未落实圈养、拴养措施的,按流浪犬处理;所有犬只必须每月到区动物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每年注射一次兽用狂犬病疫苗并贴标挂牌。对未接受狂犬疫苗接种的按病犬处理,对饲养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套索牵引,并给犬只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严禁携带犬只登上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进入机关、医院、校园、车站、商场、集市、餐饮、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公园、体育运动、景区景点、门票站、演艺娱乐、大型综合体等公共场所。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或者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责令整改,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必须给犬只套戴粪便袋,按规定随时随地清理、处理粪便。否则,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对饲养人作出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狂犬病的动物和个人,应第一时间向区疾控中心报告。被犬(猫)咬伤或抓伤的人员,应立即用清水清理伤口,迅速到医疗机构救治,第一时间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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