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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征得女性同意后与之发生性关系仍可能构成强奸罪

2015-04-18 12:35:28  来源:张家界新闻网  作者:滕晓群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张家界新闻网418日讯(通讯员  滕晓群)413日,张家界市某中学的小琳(化名)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大桥派出所报警称,自己于412日晚上被人强奸。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将嫌疑人韩某(19岁,江西人)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询问。经询问,嫌疑人韩某与被害人小琳系网友关系,412日晚上两人相约见面后,韩某在明知女学生小琳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小琳发生了性关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根据法条,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普通强奸,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另一类是奸淫幼女,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对于后一类,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无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属于奸淫幼女,成立强奸罪。

    在本案中,虽然嫌疑人韩某在与女学生小琳发生性关系前征得了小琳的同意,但仍可能构成强奸罪。目前,韩某已被移交永定区公安分局刑侦中队,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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